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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加快工业发展建设工业强区的若干意见
一、 鼓励工业项目入园。
为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和工业产业合理布局,坚持新上项目进入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导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筛选和扶持高新技术项目、较大规模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无污染项目和我区支柱产业项目优先进入区级工业园区,并给予项目用地优惠。经区及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在区级工业园区和凤新、广峰、澄华、莲南、樟东工业区及今后经批准新设立的镇级工业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附加地价(2)、(3)及需缴纳的附加地价(1),以及项目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全额收取;项目建成并经批准设立项目的部门验收后,区本级收入部分全额回拨。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的,项目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附加地价(2)、(3)及需缴纳的附加地价(1),和项目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全额收取;项目建成并经批准设立项目的部门验收后,按区本级收入部分的50%回拨。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l亿元以下的,项目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附加地价(2)、(3)及需缴纳附加地价(1),以及项目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全额收取;项目建成并经批准设立项目的部门验收后,按区本级收入部分的 3 0%回拨。对2003年底前批准的投资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因有关手续不齐而未获得相关政策优惠的,若在2005年6月底前办妥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则仍按澄委[2000]16号和澄府[200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兑现优惠政策,否则取消其优惠待遇。
二、鼓励民资民力投资中心镇兴办实业、发展工业。
对进入中心镇投资的民营企业,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规费减免、资金信贷、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到中心镇设立民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期注入资金达到法定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准予登记注册,其余部分限期一年内补足。对新设立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农产品加工型等非公有制企业,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雇工人数等非关健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三、坚持扶强帮小促发展。
重点扶持一批主业突出、科技开发能力强、经营机制灵活、经济效益好的工业龙头企业。凡达到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的“民营企业30强”认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个体户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或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引导和规范规模以下企业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凡年度统计上报的销售产值(或销售额)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同时依法缴足税款(指企业的实际申报缴纳税款,不含代扣缴税款和查补税款)的。给予“四优先”政策:即由区财政给予优先安排区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技改贷款贴息补助;由企业主管部门为其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由有关部门与其优先办理新上项目立项、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年审。
四、落实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提倡全民招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作用,提高招商引资效益。对招商引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汕头市引进外商生产性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汕府[2001]15号)的规定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上述奖励办法规定奖励标准再追加50%予以重奖。
(摘自澄委发〔2004〕13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