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外经优惠政策

一、关税、增值税方面

1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凡 2002 年 10 月 1 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全部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 5 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 20% , 5 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002 年 10 月 1 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项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 5 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已完成设备进口的,对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核查,在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内,对产品出口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调查。

2 、被省级以上审批单位确认为高科技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设备进口免税。

3 、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指进口报关日)起,对 1996 年 4 月 1 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时可予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5 、省属及计划单列市的科研机构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院校,用于科研或教学的数量合理的研究、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省级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机构、假肢厂、军休院、军人康复医院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经报民政部、中残联、海关总署批准后,可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6 、有国外客户加工合同,并有厂房、设备、人员及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论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和联合体,都可申办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7 、外商投资企业,凡利用国产原材料生产出口产品的,可按年实际结汇由财政部门按每美元补给企业 3 分人民币的出口商品贴息金。

8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 17% 退税率的 4 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退税率为 17% 且现行退税率为 13% 、 11% 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 15% ;法定退税率 17% 且现行退税率为 9% 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退税率为 13% 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 13% 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3%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的通知(财税【 2003 】 222 号)执行。

9 、三资、来料加工企业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免征关税、增值税;三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1 、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可享受二年免、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在减免税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后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 %。上述投资如果是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则可以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3 、在汕头市澄海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 70 %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类”企业还可免征国家对职工除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之外的各项补贴。

三、产品销售方面

1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组织本企业产品直接出口,也可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

2 、取消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内外销比例限制。

四、其他方面

1 、外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2 、外资企业自购买或落成之日起三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3 、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 、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管理人员,实行国民待遇。

5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且有专业人才条件的,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及外贸流通公司。

6 、今年 1 月 1 日起,国家大幅度减少对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由原 66 种减少为 54 种。

7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凡出口美、欧有配额限制的国家的,只要加入国家的专业商会,可申请参加年度国家组织的配额招标。

8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一是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二是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是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9 、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 2001 年第 1 号第 1 号令)执行。

10 、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一是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二是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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